MCA※0002㊣2021/11/10
文化治理 Cultural Governance
依據 2010年2月,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部「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,定義文化創意產業的內容範圍包括如下:
(一)視覺藝術產業
(二)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
(三)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
(四)工藝產業
(五)電影產業
(六)廣播電視產業
(七)出版產業
(八)廣告產業
(九)產品設計產業
(十)視覺傳達設計產業
(十一)設計品牌時尚產業
(十二)建築設計產業
(十三)數位內容產業
(十四)創意生活產業
(十五)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
(十六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
2014年為台灣文創元年,櫃檯買賣中心,設置文化創意產業類別及編制文創指數,以發揮文創產業群聚效應,並吸引優質文化創意產業公司進入資本市場,做為推動相關文創產業永續經營的基礎,進而成長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石產業。